電子報第128期(100.04.07.)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歡迎於「討論園地」隨時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的重要主題包括圖片侵權議題、煙盒警圖要求是否侵害著作權、網拍盜圖、代客將紙本掃描成電子檔、網路文章轉載、店家公開播送、電台自製節目使用著作誰該付費、銅雕藝術品使用為廣告之疑義、圖書館客可否使用電影預告片、國外遊戲圖像之使用、LOGO修改之著作權爭議、轉賣Windows貼紙是否違法、大學教授論文之權利歸屬、網站提供教科書解答之著作權疑義、肖像權可否讓與、營業場所下載CC網站音樂使用疑義、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疑義、修改合約內容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平行輸入為何不違反著作權、智慧財產權宣導使用短片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網站轉播電台訊號之著作權爭議

依據美國1909年的著作權法,有線電視系統轉播無線電視公司的電視節目,並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報酬,因為著作權人已授權無線電視公司在電視節目中播出其著作,有線電視系統的轉播,只是以另外的管道,讓無線電視公司的電視節目被觀眾收視,在當時不認為有線電視系統的轉播,還要再付一次費用。這項過去的看法,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Fortnightly Corp. v. United Artist Television, Inc., 392 U.S. 390 (1968)及Teleprompter Corp. v. CBS, Inc., 415 U.S. 394 (1974))二個案件中,受到強烈質疑,導致美國國會在1976年修正著作權法時增訂第110條,明定一套「法定授權(statutory license)」制度,讓有線電視系統轉播無線電視公司的電視節目時,無須著作權人的同意,但須支付使用報酬,且不得改變節目內容或刪除電視廣告,並有其轉播地區的限制,以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澳洲網路服務業者在著作權侵害之訴獲勝

澳洲上訴法院2010年2月下旬駁回影音業者之上訴,確認澳洲網路服務業者iiNet對於使用者之侵害著作權行為不必負擔法律責任。法院認為,雖然iiNet對於侵害著作權之指控掉以輕心,但並不表示就必須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必須負法律責任。

三、著作權法制發展

1.WIPO關於著作權法制面對數位網路發展之因應

著作權法制之目的,在於如何讓公眾有機會以合理的對價,接觸人類智慧成果,同時讓創作與行銷者獲得經濟利益之回收與社會地位之肯定,這一切涉及社會各方面的均衡,包括接觸與控制、消費端與製造端、公益與私利、立即消費的短期獲益與持續創作的長期誘因等等。

2.美國白宮發表白皮書建議修法強化保護著作權

這項白皮書完全以照顧著作權人為考量,對於公眾接觸著作之利益,並未有任何著墨,甚至連「合理使用(fair use)」亦隻字未提,很多觀察家認為,美國民主黨人向來與著作權人團體來往密切,2008年總統大選時,好萊塢的政治獻金有78%流向歐巴馬總統所屬的民主黨,副總統拜登是參議院裡對著作權人團體極為友善的支柱,歐巴馬總統也指派著作權人團體的首席律師擔任司法部長,這一切都說明,著作權人團體在國會原已擁有強大的遊說力量,如今連行政部門的白皮書也倒向著作權人團體,公眾接觸資訊的公益保障方面,前途堪憂。

3.法院駁回Google和解案所傳達的訊息

經過漫長的等待,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終於在2011年3月24日否決了Google與出版界之間在2008年10月所提出的和解案,認為這項和解案的條件「走過頭(would simply go too far)」,違反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也讓Google的世界數位圖書館計畫過於獨大,影響其他競爭者的公平競爭。

四、認識著作權

演藝活動之智慧財產權保護

演藝活動到底是以「演」為重,還是以「藝」為重?同樣是對「姊妹」這首歌的演唱,張惠妹的詮釋,肯定比任何「張小妹」的演出要來得受歡迎。顯然地,演藝活動的成功不單純僅是「演」而已,其中的「藝」,占極重要的比率。演藝人員必須體認,「若要功夫深,鐵杵磨成針」,才能做到「無聲不歌,無動不舞」的境界。

五、著作權相關論文

著作權侵害之鑑定

著作權侵害之鑑定,是著作權爭議案件之核心,但其所牽涉議題,較諸專利權或商標權侵害之鑑定,範圍更廣,內容更多元複雜。更重要的是,專家鑑定意見未必可信,法官必須有基本的著作權素養,才有能力在鑑定意見中,找出符合著作權規定之要素,作為本案判決之依據。此外,由於侵害著作權須承擔刑事責任,法官在著作權爭議案件之裁判,也會因為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之不同,承受不同心理壓力,對於是否送請鑑定,或是否接受鑑定意見,有不同之反應。本文擬以著作權侵害之訴為核心,觀察司法機關之動態,探討著作權侵害鑑定之議題,以釐清著作權侵害爭議案件中,法官認事用法可參考之外援與應有態度,鑑定人需具備之著作權專業素養,以及訴訟當事人所需認清之現實狀況,以使爭訟能回到著作權法之本質,不致因其他外力因素,誤判爭訟焦點與因應之道,或偏失判決結果之方向。

六、著作權大哉問

1.合理使用四款基準哪一款比較重要?

由於條文明定,是否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所以,此四款基準僅是「應特別注意者」,不是惟一判斷基準,除此四款基準之外,還有「一切情狀」,亦應審酌。.......

2.侵害著作權被抓到,會不會留下前科?

所謂「前科」,是一般社會的俗稱,可以區分為「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以網路傳銷原文書PDF檔盜版,誰可以主張權利?

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只有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才有權提出告訴,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也可以授權他人在特定案件中,提出告訴。原出版書商若是著作財產權人,可提出告訴,若其已專屬授權給台灣代理商,則.......

4.教授發現同學盜印其所出版之整本教科書該如何處理?

學生盜印教授所著之整本教科書,確實已構成侵害著作權,教授向學生追償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法律上並非不可,惟教授與學生目前屬於師生關係,似乎不宜以此圖徑解決。此時師生關係應重於著作權人與利用人之關係,本案宜以校規處理,導正學生之盜版行為,而不宜以著作權法之民刑事程序處理,以避免..........

5.重製受保護之美術著作可能不侵害著作權嗎?

小說至少必須是數行才能顯示出該語文作之一部分,單獨一個字是無法成為語文作之一部分,因此,自一本小說中,影印一個字,雖有重製之事實,卻無重製著作之行為,因為,那一個字不會構成語文著作之創作性要素。...........

6.如何防止合作廠商在契約結束後繼續利用設計圖?

對於不受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的智慧成果,還是可以透過契約保障自身利益。本案在一開始,可以在合作契約中約定,未來即使雙方結束合作關係後,化妝精品總部仍不得繼續使用該圖案施作特殊設計之新式展示櫃檯。只不過這項約定對於不是契約當事人的其他加盟店,並不具拘束力,但至少化妝精品總部不能再於合作契約結束後,繼續用設計圖謀利。不過,............

7.字帖得否自由利用?

字帖是書法,得依美術著作而享有著作權,但元代趙孟頫的書法,應該是年代久遠,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得自由利用。不過,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若就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書法,加以選擇及編排,成為具有創作性之字帖,該字帖.........

8.機關研究報告大量引用他人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行政機關為立法之目的,影印學者專家之論著或報章文章,供立法討論之參考,應屬於第四十四條之利用範圍;至於行政機關幕僚人員撰寫報告,即使是僅供機關內部參考,不對外散布,其於報告中引用他人著作內容,仍應屬於第五十二條之範圍,而非第四十四條之利用範圍,故其仍應在合理範圍內,並註明出處。.......

9.機關研究人員可否將報告以自己名義對外發表?

行政機關同仁職務上之研究報告,依前述規定,若無特別約定,以同仁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政府享有,理論上應得機關同意,同仁始得對外投稿,此一同意若係由單位主管指示或同意,必係基於將該報告對外宣揚以使公眾周知政策及其分析之目的,無論書面或口頭,事前或事後,於著作權法上應尚無不可。.......

10.引用資料庫業者彙整的資料須取得誰的授權?

資料庫與所彙集之資料本身,原則上其權利並不相隸屬。即使資料庫本身因其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得以編輯著作之獨立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所彙集之資料本身,可能不是著作,即使是著作,著作權通常也不屬於彙集成資料庫之人。例如資料庫裡的政府公文,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任何人都得自由利用;又例如資料裡的書信,其著作權可能仍歸屬於寫信的人享有,欲利用應得寫信之人同意,而非.......

11.使用資料庫中已倒閉報社報導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在報社已倒閉之情形,若報社於倒閉前對其所有財產有作處理,其著作財產權可能有人承受,若其未做處理,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任何人.......

八、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九、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8.「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ISBN:978-986-02-6652-8 ),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初版發行,歡迎向智慧局索取。本書係以圖書館經營所牽涉之著作權議題,先進行簡要論述,再依各界對於圖書館經營所經常產生之疑義,參考智慧局歷年來之法令解釋,整理成問題與解答,內容豐富、詳實,對於圖書館同仁長期以來面對諸多著作權法方面的問題相信已協助釐清疑義,能達到保障圖書館同仁權益,依法順利推動圖書館工作的目標。

十、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一、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二、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三、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